再审申请人阳光财产*****************(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美*********(以下简称美好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1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由美好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美好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损失,二审法院在未经质证的情况下,采纳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追溯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裁判依据,违反法律规定1.原审采信《追溯资产评估报告》的鉴定检材未经庭审质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二审法院认为在已经撤诉的(2019)内0121民初****号案件(以下简称...(本文书还有3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