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赵*及一审被告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4)辽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4)辽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索要赡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一、一审法院已查明的基本事实中认定被上诉人“每月另需医疗费用500元左右”没有证据予以佐证。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未出示证据证明其每月有较为固定的医疗支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需要定期诊疗的疾病,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这一事实不成立。二、一审判决错误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将“赡养费每个月1000元是否合理”作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对原告的诉求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文书还有2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