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刘**因与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某蚌埠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4)皖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周**、刘**上诉请求:1、请求安徽省蚌埠市中院依法撤销第一项判决,对本案予以改判,判决被上诉人在合理合法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在过错及赔偿责任划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原审法院认定“原告在被保险人刘*去世后未提出尸检,在保险事故发生两个月后才向被告提出保险理赔,此时被保险人已经火化,导致尸检不能,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对于无法查清死亡原因负有一定责任”不符合客观实际,理由如下:
1、上诉人对于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无过错本案中,客观存在被保险人刘*死亡后一段时间内,被上诉人才通知保险公司,但是被上诉人不知刘*生前曾有此份团体意外保险,是被上诉人后期为处理被保险人遗物摩托车,登陆被保险人刘*手机的12123查询摩托车交强险详细信息,但由于12123不显示保险公司,被上诉人便打不了电子保单,被上诉人找到摩托车销售发票,拨打了“蚌埠某某成车业有限公司”后的电话139××******向其询问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哪个,对方告知上诉人应该是某某当日,被上诉人用被保险人刘*手机微...(本文书还有5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