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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故意伤害罪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宁0202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5-03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贾**、李**等人在大武口区红柱子街欢k酒吧唱歌喝酒,李**因被害人梁某酒后搭讪、索要其女友赵*微信而不满,李**找梁某理论发生争执,被告人贾**手持啤酒瓶殴打被害人梁某头部,致梁某受伤,其又用碎掉的啤酒瓶继续砸梁某,但误伤了上前保护梁某的王**。经鉴定,被害人梁某额部硬膜下出血评定为轻伤一级,额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顶部裂创及额部皮下血肿均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贾**经电话传唤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梁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情况说明、疾病诊断证明等书证;证人穆*某、唐**、李**、赵*...(本文书还有70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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