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市某******诉被告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从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安市某******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安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56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利息33300元(185000×2%×9个月),并以5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以上两项暂合计为593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车辆销售、挂靠运输公司。2022...(本文书还有1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