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新某******(以下简称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广东木某******(以下简称木某公司)、卢**、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木某公司、卢**、廖**、新某公司连带向祝*支付货款275348元;2.判令木某公司、卢**、廖**、新某公司支付从2023年3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倍即14.6%暂计至2023年4月11日的利息2092.64元给祝*,利息计至款项实际清还日;3.判令木某公司、卢**、廖**、新某公司连带向祝*支付律师费25000元;4.判令木某公司、卢**、廖**、新某公司连带向祝*支付保函费用1650元;以上费用合共304090.64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木某公司、卢**、廖**、新某公司全部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本文书还有4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