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黄**、余姚市某****(以下简称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诉前调解。后未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黄**、某公司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对两被告进行公告送达。本案于202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黄**、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43200元,并支付以本金943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30日,被告黄**、某公司以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0...(本文书还有1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