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姜**、东宁市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6日、2023年4月23日、2023年5月15日、202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被告东宁市东****法定代表人王**到庭;第二次开庭,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到庭;第三次、第四次开庭,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姜**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600元;2.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待鉴定后确定;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1.伤残赔偿金70084元;2.误工费41000元;3.护理费1380...(本文书还有3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