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钱*与被申请人某某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9日作出(2023)沪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钱*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2023)沪02民终****号民事裁定:按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钱*因不服本案一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钱*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租用光明村4亩土地,仅其中1000平方米厂房,因2017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经排摸在6米青坎线内需要拆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补偿协议》,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人民币(币种下同)30万元补偿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解除协议》系关于1000平方米钢结构厂房的拆除、30万元补偿款及对应租赁土地解除事宜,与前述《补偿协议》并非同一地块。除《补偿协议》《解除协议》约定的2000平方米外,其余租用土地及土地上建筑不在协议约定范围内,被申请人收回全部租赁土地且擅自拆除土地上建...(本文书还有1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