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股份****(以下简称中地君豪高科)与被告兰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地君豪高科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和被告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地君豪高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050498.45元(其中质保金34668.78元、履约保证金34988.38元、商票420509.63、剩余工程款560331.66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6862.77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27日,2023年2月28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015829.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原告对案涉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a29地块cfg桩基础工程在折价、拍卖所得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a29地块cfg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a29地块cfg桩基础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综合单价包干,开工日期2020年8月5日,合同总价款1166279.2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施工2022年8月15日,双方确认涉案项目结算金额为11...(本文书还有5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