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赵**、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被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在2024年2月27日的《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公告,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期届满被告赵**仍未应诉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请求1、依法裁判被告赵**、高*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元及相应利息(以33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即从2016年7月24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lpr的4倍计算利息);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车旅费(暂定1000元)、保全费等;3、判令被告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6月24日被告因车...(本文书还有2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