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某**与被执行人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郝**给付中国银行***********某**信用卡欠款本金18470.25元及截至2023年10月8日的利息12537.82元;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分别以欠付的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给付(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支付律师费1000元、案件...(本文书还有46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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