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泌阳县某*******、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禹**和被告泌阳县某*******、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1807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9日,原告通过随县四季青货运部给被告拉货,每吨50元,货到付款。原告驾驶豫d×××××货车将货物运到被告处,经过过磅毛重51.14t,车皮15t,净重为36.14t,折合运费1807元,被告以少一车的货物为由,被告拒绝付款,原告认为,托运部少发一车货物与原告无关,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运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泌阳县某***...(本文书还有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