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州福家********与被告吐尔洪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州福家********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被告吐尔洪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州福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牌号为×××的重型自卸货车(价格32,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1年9月3日,原被告在原告的办公室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原告将牌号×××的重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车架号lfnmvumwic3c00764),于当天转让给了被告,转让价格32,000元。按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在车辆转让后的10日内将车辆变更登记在被告名下,否则被告需将车辆返还给原告,并给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但是,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也未将车辆返还给原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吐尔洪热**辩称,涉案车辆我卖给第三人了,当时我给原告打电话时原告没接...(本文书还有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