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以驻驿检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刘*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南省驻***********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及其诉讼代理人卢*、被告人刘*刘*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出现新的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刘*刘*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与置地大道交叉口附近,因乘坐被害人田*驾驶的出租车时抽烟,与田*发生纠纷,后二人双方发生撕扯,刘*刘*持砖头将田*打伤。经鉴定,田*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刘*供述、被害人田*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刘*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本文书还有2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