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除某甲公司主张双方未办理正式交付手续、某乙公司擅自使用案涉工程,某乙公司确认双方未办理正式交付手续、但并非某乙公司擅自使用;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确认某甲公司未向某乙公司管理人申报增项工程债权;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认定的其他事实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某甲公司是否享有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院就此分析认证如下: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应自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关键是查明发包人的应付款时间。本案中,《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真实合法,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案涉合同明确约定质保金保修期满后15天内无息退还,亦约定了质保期自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计算两年。根据一审查明事实,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25日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一审以2021年2月9日作为质保金的应付款时间,符合双方约定。案涉合同亦约定竣工验收后,某甲公司30天内递交结算书,某乙公司60天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后3...(本文书还有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