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青海誉恒******(以下简称誉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的(2019)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誉恒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誉恒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田**不是案涉买卖法律关系中义务承担者,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从誉恒公司提供的《中电投西宁火电2×660mw火电工程机组干*销售合同》内容来看,田**作为个人,既无干*每年169300吨、五年合计846500吨的需求,亦无力支付干*总价款16930000元。另外,上述合同以及《田**拉运(干*)明细及总应付款...(本文书还有2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