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欧**、第三人朱*、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第三人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第三人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计算,自2019年1月23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10日为21030.56元,此后的利息顺延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担任中级经理一职,被告是原告的客户。2014年,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考虑到自身职业和资金状况没有借款给被告,遂介绍被告向第三人孔**借款;第三人孔**同意借款给被...(本文书还有3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