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上海加嘉*********(以下简称加嘉尚公司)、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加嘉尚公司向原告支付176,527.16元(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2.判令被告加嘉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6,527.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计算债务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杨**对被告加嘉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4.判令由被告加嘉尚公司承担律师费10,000元;5.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加嘉尚公司签订《ganohair凯德晶萃店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嘉尚公司介绍商洽的门店且门店持续经营期间,原告享有特别权益,即被告加嘉尚公司按每月每家店6,000元向原告谢**支付保底分红,为保证原告特别权益,约定被告杨**为担保人;另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争议管辖法院、律师费、保全费的承担。根据上述协议,自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被告加嘉尚公司应当支付780,000元,除去已付603,472.84元部分,被告共欠原告176,527.1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拖欠至今不予支付。原告遂起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变更其第1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为320,527.16元,理由为提起诉讼时,原告计算特别权益的截止...(本文书还有65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