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截止到起诉之日利息约为5,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律师费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于2020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现金10万元,被告许**为保证人,约定2021年6月23日归还,月息2分;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2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