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男,1989年8月**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通海县人,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上诉人某某汽车********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某某**********、云南某某*****************、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4)云06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汽车********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某某汽车********认为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起诉条件,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与马**挪用公司资金的经济犯罪行为完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且责任主体不同,马**即使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影响本案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上诉人某...(本文书还有1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