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与被告郑**、第三人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蒙**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挖掘机施工费8160元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由被告郑**和第三人蒙**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了合山市河里镇马安旧村污水处理工程,因需要清理路面、垃圾以及回填的原因,自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1月期间租用原告的挖掘机进行施工,双方约定由原告使用自己的挖掘机进行施工,按每个小时180元计算报酬,工程结束后,原告与被告结算时,发现被告将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1月3日期间的施工费8160元错支付给他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关款项给原告,...(本文书还有2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