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判决书中列举,所列证据均在原审庭审时当庭出示并质证,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家属蓝某2、蓝某3与上诉人家属刘*1于2023年12月4日在本院调解室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上诉人舒**向被害人家属蓝某2、蓝某3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22672.19元,蓝某2、蓝某3出具谅解书,希望本院对舒**从轻、减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舒**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查,舒**在被害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助跑后飞踹被害人一脚,致被害人摔倒后脑着地死亡,此过程中没有介入任何因素,舒**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有因果关系,从行为力度等实际情...(本文书还有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