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所有的黑xxx**大众牌轿车修理费合计24,53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朋友殷某介绍与被告相*,被告及殷某雇佣原告管理二人合伙经营的某废品收购站。2020年6月16日,被告因与殷某发生纠纷,来到某废品收购部拉收购站内的设备时,用吊车将原告的黑xxx**大众牌轿车吊起并拉走。原告起诉被告,
要求被告返还该车辆,嫩江市人民法院做出(2021)黑1121民初144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该车辆。被告不服上诉至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黑1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9月9日,经原告申请执行,嫩江市人民法院将该车执行回来并交付给原告。但该车辆被严重损坏,表面直观可见:车辆玻璃破损、车内泡水、坐垫等内饰腐烂、外观有明显损坏(见嫩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时拍摄的照片)。原告当日花费1,800.00元,雇拖车将该车送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众兴汽车修配厂修理,花费修理费24,530.00元。综上所述,被告非法扣押原告车辆并致原告车辆损坏,应予以赔偿。
高**辩称,不同意赔偿。理由为:1.原告起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负案件发生的全部过错责...(本文书还有5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