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黄**与被告广西东德*********(以下简称东德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及被告东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红山?中央公园第**幢**单元**号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188.60元、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34459.25元(从2018年元月1日至2021年5月10日),两项合计40647.85元;三、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3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281272元的价格,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购买了被告开发的“红山?中央公园”第**幢**单元**号房。按照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5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合同第十二条1(2)约定“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17...(本文书还有4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