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冠芳********(以下简称冠芳可乐)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第三*********(以下简称第三汽水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冠芳可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第三汽水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冠芳可乐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书,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第三汽水厂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为第三汽水厂在案涉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山楂树上”标识的行为系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第三汽水厂在案涉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山楂树上”标识,以改变商标显著特征、拆分方式使用“九水贵槟山楂树上”注册商标;第三汽水厂在案涉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山楂树上”标识,与冠芳可乐的“山楂树”、“山楂树下”商标构成近似。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第三汽水厂辩称,...(本文书还有4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