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赖*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南海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决:“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申请人工资共8545元。”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赖*在收到上述仲裁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本文书还有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