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2日、8月22日、9月5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后两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0元,并支付原告其中以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22年2月16日起算按月利率0.7%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300000元自2022年3月20日起算按月利率0.6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4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到起诉之日止利息为7936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5000元,并支付原告其中以借款本金...(本文书还有2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