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谢*在一审庭审中出具的谢*为张*购车按揭付款的转账记录及张*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已成立。2.张*于一审中提交的《成都乘风时代服饰有限公司针对运营总监经营奖励条例》系复印件,谢*经与成都乘风时代服饰有限公司核实,该条例并不存在,且谢*并非成都乘风时代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未得到成都乘风时代服饰有限公司的授权,谢*的行为并非等于成都乘风时代服饰有限公司的行为。3.一审张*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且行驶证微信支付...(本文书还有2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