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2)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2)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诉讼主体错误,导致判决结论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个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有过民间借贷关系,2005年6月20日,上诉人时任瓦房店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给被上诉人出具欠条一份,借款6万元,是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被上诉人明知这一情形,在(2022)辽0281民初****号案件中,也主张瓦房店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偿还该笔借款,且从借款至今长达十几年时间,从未向上诉人个人主张该笔借款,足以说明被上诉人明知该笔借款是公司借款而非个人借款。瓦房店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在2711号案件中并没有明确否认该笔借款,而是认为该笔借款已经处...(本文书还有3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