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欣瑞*********(以下简称欣瑞丽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华益*********(以下简称华益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欣瑞丽公司立即返还陈**装修材料费6万元,并自2019年6月17日起,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支付资金利息至本息结清为止;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欣瑞丽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未依法认定《一寸金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已因陈**与华益公司随后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而终止,相应的认购协议所约定的购房金额74万余元亦对买卖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变更为含精装修的合同价款696544元。2.认购协议、买卖合同之权利义务均与欣瑞丽公司无关。前述认购协议、买卖合同均无欣瑞丽公司签名,欣瑞丽公司不是该合同当事人。欣瑞丽公司亦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华益公司及陈**之间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以及何种法律关系。基于此,认定6万元为不当得利在法律上并无争议。3.张**转款580万元给华益公司的事实与欣瑞丽公司无法律关联,亦与陈**无关。张**与欣瑞丽公司均为独立主体,不可以混同认定。4.即使欣瑞丽公司与华益公司有法律上的关联也与陈**无关。二、一审判决未审查欣瑞丽公司是否具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收取陈**款项而径自驳回陈**诉求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只应查...(本文书还有6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