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某有***(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连南瑶族**************(以下简称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向某甲公司支付173280元及利息(利息以1732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起诉之日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乙承担。事实及理由:某甲公司曾用名为英德某甲有限公司。2019年1月29日,某乙因资金周*困难,无力支付村小组的电费补差及贫困户的分红款,要求某甲公司以预付兰花款100000元的方式借支并将该款项直接汇入某乙的账户中,由某乙直接使用。同时因某甲公司在2018年向某乙供应小某甲种苗,经双方结算,种苗价款73280元也于当天转给了某乙,某乙就该种苗欠款向某甲公司出具欠条。君某。
司多次向某乙催收,但某乙在2021年换届后一直拒绝支付上述两笔款项。某乙逾期付款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违约。因此,某乙除了需向某甲公司偿还欠款外,还应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某乙辩称,一、某乙不确认该...(本文书还有5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