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仙桃某某********(以下简称某某银行)与被告祁*、杨*、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祁*、杨*向某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2.判令祁*、杨*向某某银行支付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为19615.05元);3.判令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祁*、杨*、彭**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19日,某某银行与祁*、杨*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2年借字0524号),约定:祁*、杨*向某某银行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