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中乐建业******(以下简称中乐公司)、内蒙古宏**********(以下简称宏润达公司)、刘**、吴**、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7日、2020年9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粮公司、中乐公司、宏润达劳务公司、刘**、吴**、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中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中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禄*,被告宏润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屈**,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吴**、王**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756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中乐建业******、内蒙古宏**********对上述劳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将中粮三期八场一区猪舍建设工程承包给被告中乐建业******(原“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中乐建业******又将劳务分包给被告内蒙古宏**********施工,被告吴**、刘**为内蒙古宏**********委托人、挂靠人和合作人,被告王**为刘**、吴**合作合伙人,后被告内蒙古宏**********、被告吴**、刘**、王**又将猪舍建设中的钢筋劳务部分转包给原告(包工不包料)。案涉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本文书还有7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