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尹**、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赵*、被告尹**、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57699.86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直接进行赔偿(其中精神损失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尹**承担;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7日17时许,被告尹**驾驶号牌为湘c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湘潭县石乌公路由石潭镇往乌石镇方向行驶,途经乌石镇××××组地段,超越同向前方由张**驾驶的电动车时与该车相挂,造成张**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湘潭县**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尹**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湘潭市...(本文书还有3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