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中查明,上诉人普*一审期间的法律文书均是通过微信送达,普*予以了回复应答,还通过微信将其上诉的补充意见发送给一审法院。2023年4月17日通过微信向上诉人普*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和《电子缴款通知书》,普*未予回复,数次电话联系普*也未接...(本文书还有24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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