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再审申请人某某物业**与被申请人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物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的部分案件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审认定某某物业**给刘**位于固原市××区两套房屋(面积135平方米、103.65平方米)两处住宅提供了物业服务,刘**应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的事实认定正确。但一审又仅凭某某物业**张**的口头承诺,即与刘**通话让***小区营业房门前坍塌区域的下水管道及路面,就答应免除刘**两套住宅物业费用的口头协议,以此为由判决驳回了某某物业**要求刘**支付物业费10959元的诉讼请求。一、二审以此理由判决驳回某某物业**...(本文书还有1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