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1、唐某某2与被告a货运部、b营销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某某1、唐某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a货运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b营销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2年9月19日8时43分许,被告a货运部驾驶员戚某某驾驶×××号重型普通货车,沿沪瑞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沪瑞线326km+380m处(建德市乾潭镇新程村黄立垟自然村路段),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由唐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车损坏及唐某某受伤。当天,唐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于2022年11月24日死亡。
二、责任认定情况: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戚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三、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戚某某驾驶的×××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b营销服**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00000元的商业三...(本文书还有3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