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购车款83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向原告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高中同学关系,2020年11月左右,被告提出购买原告的车辆,原告同意卖给被告,即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自有车辆(广汽本田缤智排hg7150hac5)出售给被告,过户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双方同意付款方式为“甲方入股车辆成交总额其中五万元于乙方珠海、澳门生鲜交易生意,另外三万三千元,乙方需交车之日起60日内付清。”现原告早已将上述车辆过户及交付给被告,但被告。
所称的“珠海、澳门生鲜交易生意”根本不存在并且也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本文书还有2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