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81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被执行人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文书还有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