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反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北京市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周**与被告(反诉原告)黄**、国**、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反诉原告)国**及其与黄**、国**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黄**和黄**2000年9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郝*村**号宅院和北房4间、厢房1间(91.28平方米);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周**于1999年9月4日与黄**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书,将周**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郝*村**号宅院卖给黄**,宅院内有正房4间、厢房1间,建筑面积91.28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证持有人为周**。2000年9月18日,黄**将涉案房产转让给其户籍在山东的妹妹黄**。2020年11月5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2020)京0114民初****号判决书判决周**与黄**于1999年9月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2021年黄**过世,其继承人为国**(黄**的丈夫)和国**(黄**之子),现涉案房屋由国**和国**控制和居住。黄**及...(本文书还有5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