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任**,男,1970年4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任**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1)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1)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解除与任**于2013年7月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任**立即返还位于讷河市,地块编号为230281**********136号**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沈*返还任**土地承包费30000元。3.要求任**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土地转包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本案沈*将自己的少量的承包地转包给任**的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商业行为分为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法律行为,这种商行为具有客观性和无条件性,不考虑行为人是否为商人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营利性,仅以行为形式作为要件。它的...(本文书还有2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