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张**、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平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变更后):1.判决被告张**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91736.21元,并保留后续追诉权利;2.判决被告人保平阳公司在其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及责任认定情况:2020年11月8日13时50分许,张**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城新线平阳县万全镇平宋加油站前路口处右转弯时,车头右侧与右侧直行由叶**驾驶防盗登记号为p*******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相碰撞,造成叶**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叶**无责任。
二、受害人概况: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平阳县人民医院、平阳县长庚医院等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分别...(本文书还有2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