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梧州***********(以下简称粤成物业公司)与被告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粤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彪、冯**,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粤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1693.80元、电梯维保费198.40元、公共设施分摊费286元、公摊水电费301.30元、加压水费1051.9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44元、电梯电费分摊28.60元,合计13704元,并自2016年8月1日起以拖欠的费用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一分段计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违约金为7031.6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梧州市长洲区西堤三路**号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为梧州市长洲区西堤三路**号灏***小区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及使用人。被告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共拖欠原告各项费用13704元。原告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被...(本文书还有2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