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中国某某***************赔偿原告杨**各项损失共计1596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77274.00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1月1日12时30分许,原告驾驶贵c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播州区**乡**村白果坝路段时因操作不慎撞到路边灯杆和护栏,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经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认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遵义市播州区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并支出了相关治疗费用。经遵义某某大学附属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2024年1月1日所受损伤致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左耻骨...(本文书还有3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