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5日,申请人阳江市金************向本院提交关于阳江市金阳珠宝金行有限公司终结强制清算的报告,称阳江市金阳珠宝金行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确认阳江市金阳珠宝金行有限公司终结强制清算的报告,并终结阳江市金阳珠宝金行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阳江市金阳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该公司的股东广东金阳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受理阳江市金阳珠宝金行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了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和阳江市启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清算组。
2022年11月25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阳江市金阳珠宝金行有限公司终结强制清算的报告载明,经清算组调查及通过多种方式通知相关义务人,均未接管到金阳珠宝公司的财产、账册等资料,金阳珠宝公司的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清算...(本文书还有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