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供货款246199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以246199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长期合作的朋友关系,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至2021年2月9日向被告供应彩钢卷,彩钢卷是由昆明市呈贡区发货送,被告并于2021年4月28日向原告结算后签下欠条,承诺于2022年4月30日前付清欠款276199元,202...(本文书还有1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