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焦作市安**********(以下简称安嘉公司)、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2021年7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安嘉公司、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2年4月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安嘉公司、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544921元,并从起诉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2、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515161元,并从起诉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事实和理由:2007年4月4日,被告焦作市安**********(以下简称安嘉公司)与原告签定《安嘉·公园绿洲项目开发合作协议》,...(本文书还有3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