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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焦作市安**********等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豫080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4
  •  
  • 【案例概要】

    原告李**与被告焦作市安**********(以下简称安嘉公司)、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2021年7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安嘉公司、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2年4月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安嘉公司、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544921元,并从起诉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2、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515161元,并从起诉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事实和理由:2007年4月4日,被告焦作市安**********(以下简称安嘉公司)与原告签定《安嘉·公园绿洲项目开发合作协议》,...(本文书还有325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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