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售电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1.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某售电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将案涉车辆赠与张**并交付张**使用,车辆后续产生的费用由张**负担,张**无需返还案涉车辆。张**离职距今已有两年之久,某某售电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要求张**返还案涉车辆。即使法院认为车辆所有权仍属于某某售电公司,某某售电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对案涉车辆存在有偿使用的约定,否则应当视为无偿使用,张**...(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