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潘**与被告余**、潘**、陈**、潘**、潘**、潘**、何*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暨原告潘**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暨原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沈**,被告潘**、陈**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暨被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静安区xx路**弄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要求取得其中的三分之一,具体要求为取得上海市闵行区xx路**弄xx号**室房屋及相应现金(原告份额不足部分愿意以现金补足)。事实与理由:潘*5(1987年2月6日报死亡)与朱*明(1985年5月13日报死亡)系夫妻,两人育有潘**、潘*3(2021年11月5日去世)、潘**、潘**、潘*4(2018年1月14日报死亡)。潘**系潘**儿子,潘**系潘**女儿。潘**、陈**系夫妻,潘**系两人之子。何*系潘*4独生子。系争房屋原由潘*5承租,潘*5去世后未变更承租人。2021年8月31日,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利益...(本文书还有5314字未显示)